您好,欢迎来到三六零分类信息网!老站,搜索引擎当天收录,欢迎发信息
免费发信息
三六零分类信息网 > 常州分类信息网,免费分类信息发布

江苏常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监管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0/5/9 6:29:46发布232次查看
第二十八条(物料运输防尘措施)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二)安装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定位终端设备,保持号牌清晰;
(三)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四)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产生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的各类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证,并遵守前款规定。
第二十九条(道路保洁防尘措施) 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并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城市主次道路应当实施无尘机扫,并根据气象条件和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对道路进行洒水冲洗;
(二)国、省道和农村主要道路应当逐步实施无尘机扫、洒水降尘;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
(四)在干燥等容易产生扬尘的气象条件下,应当增加城市道路洒水、喷雾频次;
(五)清挖雨污井时,对挖出的污泥应当及时清运;
(六)对破损路面应当及时修复,减少扬尘;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旅游景区、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三十条(绿化养护防尘措施) 进行绿化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绿化建设和养护技术规范,并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绿化作业土壤不得直接倾倒在道路上,种植土、弃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种植土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三)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作业,具备条件的,在绿化用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备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四)拟种植用地裸露48小时内不能完成种植的,应采取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
(五)施工现场、道路、材料堆场等应采用清扫、覆盖、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做到工完场清;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一条(矿产石料作业区防尘措施) 矿产石料作业区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设置废石、废渣、泥土等专门存放地;
(二)石料加工区(包括交通工程等临时加工区),应设置相应的防扬尘污染环保设施;
(三)在装卸区设置降尘措施,装卸作业的,降尘设施应当开启;
(四)在矿区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保洁设施,并做好矿区连接道路保洁工作;
(五)场内施工便道应当进行硬化或者采取其他防扬尘污染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二条(裸露地面防尘措施)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本市建成区内的其它裸露地面,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实施铺装或者覆盖:
(一)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四)储备土地的,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五)空闲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三十三条(建筑、装修垃圾消纳场地防尘要求) 辖市(区)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建筑、装修垃圾消纳场地,促进建筑、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
建筑、装修垃圾消纳场地应当实施分区作业,采取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或者其他防尘抑尘措施,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
第三十四条(防尘技术规范) 各类活动和场所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操作,按照《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政策》《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有关技术要求、规范和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责任牌设立)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建(构)筑物拆除单位、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施工工地、建(构)筑物拆除工地以及储备土地的裸露地的主出入口单独设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责任牌,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及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等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网格化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市、辖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网格化监管,明确各级网格监管对象、监管责任人、监管任务和职责。
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发现本级网格内扬尘污染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管辖的,要及时移送,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开工前查验) 建立开工前的查验制度。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许可证的审批部门应对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道路硬化、冲洗台的设置及扬尘控制的有关措施等进行查验,未通过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不得对其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名录监控)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析城市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根据工程体量、生产规模等因素确定并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应当根据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安装扬尘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正常传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扬尘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十九条(联合检查)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扬尘污染的日常监督和现场检查。
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建筑工地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表层土清理进行联合检查,对建设单位超出表层土范围及未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对综合性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扬尘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实施联合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定期通报) 建立扬尘污染控制定期通报制度。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将扬尘污染投诉和检查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通报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反馈。
第四十一条(信用管理) 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记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应急预案)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的预警解除后,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公告,终止应急预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单位终止执行应急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法律适用)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设单位未将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单独列项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委托监理单位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工作的,或者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未履行监督义务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建设单位未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或者未综合协调多个施工单位同时施工时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建设单位将土方工程单独发包,未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工程建设单位、拆除工程发包方未落实应急管控要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备案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四十六条(房屋建筑施工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屋建筑施工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四十七条(道路管线施工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道路、管线施工单位未采取洒水、喷雾、覆盖等抑尘降尘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作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未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装饰装修施工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建工程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四十九条(建(构)筑物拆除防尘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属地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五十条(物料堆放与运输防尘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码头、堆场、露天仓库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五十一条(道路保洁防尘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单位和道路养护单位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旅游景区、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绿化养护防尘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绿化和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矿产石料作业区防尘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矿产石料作业区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第五十四条(裸露地面防尘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 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裸露地面不进行绿化、铺装或者覆盖的,由属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有关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地防尘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筑、装修垃圾消纳场地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第五十六条(未设立责任牌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设施工单位、建(构)筑物拆除单位、土地储备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责任牌、公示扬尘污染防治相关信息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辖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管理部门及其人员责任)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综合规定)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应当由其他主体实施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
奥斯恩自2016年起组建有1500㎡的生产车间,具有年产量15000套的生产能力。凭借着公司在行业领域多年的技术,解决方案积累,奥斯恩先后自主研发推出pm2.5检测仪,工地扬尘污染监测,室内外环境监测,信息化环保监测平台等一系列产品,目前已广泛应用于全国各地智慧城市、建筑工地、垃圾场、拆迁工地、码头、产业园、社区、道路扬尘环境,科研院校,工业企业,公共场合领域;已成功服务于建筑集团旗下各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旗下各子公司,中冶集团,万科,绿地,保利,恒大,万达集团,北大,清华,矿业大学,广州环保局.深圳市水务环保局,深圳人居委,广东气象局并受到广泛好评.具有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ccep)、省(市)级计量院出具的计量器具形式批准证书(cpa),并配置有符合文件标准的高低位双摄像头,多方位、多形式的监控工地扬尘的整体状况,24小时全天候的监测pm2.5、pm10、tsp.噪声气象要素参数,可无缝对接联网到监管平台。

深圳市奥斯恩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常州分类信息网,免费分类信息发布

VIP推荐

免费发布信息,免费发布B2B信息网站平台 - 三六零分类信息网 沪ICP备09012988号-2
企业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