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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注意!这样的土地买卖不受法律保护!

2022/10/28 0:21:49发布58次查看
近日,张女士来到某县公证处,欲向公证处申办一份土地买卖合同公证。但是,公证员却拒绝为张女士办理此项公证,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快跟着普法君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张女士在县城某开发区花45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块90平方米的建房用地,因担心卖方反悔,为寻求法律保护,欲向公证处申办土地买卖合同公证。
承办公证员经询问后得知:张女士购买的土地属安置用地,是县人民政府因开发建设征用到卖方的房屋而补偿给卖方使用的生活门面用地,对此用地卖方只持有县住房建设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无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因买卖双方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公证员拒绝为张女士办理此项公证。
案情分析1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土地转让须持有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方可合法,卖方只持有住房建设局颁发的建设许可手续,而不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买卖不合法;
2
卖方用于转让的土地是政府划拨给卖方作生活门面的安置用地,根据规定,此安置用地不允许转让,卖方私自转让政府划拨给其使用的安置用地给张女士,其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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