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5月26日讯 近日,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就放宽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条件实行名称自主申报制度出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由常州市工商局担纲拟制,取消了市场主体名称登记预先核准环节,确立了自主申报新规则,并在放宽名称登记条件、简化名称登记手续和完善名称争议处理机制上提出了新规定。
此前,常州市市场主体进行名称登记需要经历预先核准环节,即由企业申报、各辖市区企业登记机关初审、市工商局核准,在确定具体名称可合规使用后进入下一步登记环节。《实施意见》对此进行了调整,取消预先核准环节,由申请人自行登录常州市工商局网站或江苏政务服务网进行查询、比对,自主申报名称。目前,申报登记系统还向社会开放了名称库和禁限用字词库的查询、比对服务。具体名称经系统查询比对通过后,企业就可选择直接进入企业注册登记环节。
着眼于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实施意见》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企业因实际需要一年内申请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不再审查申请变更的原因。
对于名称争议处理,《实施意见》明确了4项新规定:
(一)构建多渠道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对自主申报的市场主体名称产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选择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裁决、仲裁、民事诉讼等其他方式解决。
(二)被争议自主申报名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即各辖市区市场监管局)是名称争议处理的行政裁定机关。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成立名称争议处理委员会,经集体讨论后形成争议处理决定。
(三)对名称争议处理中依法认定不适宜的名称,或者根据名称争议裁决、判决结果应当予以纠正的市场主体名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如上级部门对名称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新政同时明确,3种情形不适用《实施意见》规定,包括申请人不同意名称自主申报规则、市场主体登记涉及前置审批以及使用“江苏”作为行政区划或按规定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名称。
自4月底以来,全市已有700多家企业按照自主申报新政要求进行了市场主体名称登记。
(陈栋栋 王启明 贺菊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