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刑事an件后,一般公安机关都需要把犯罪嫌疑人先行刑事拘留起来,那么在刑事拘留后,应该怎么处理呢?关于这个问题,曹月轮律师整理了下面这篇文章,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an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在刑事拘留后,一般需要经过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现在我们详细讲述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一、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审查an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an件自an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an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an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an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an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公司录用员工后,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要签书面劳动合同,规定时间内没签劳动合同的,公司要补签。那么,补签劳动合同时,就要确定公司补签的合同期限的起算时间,因为这可能关系到员工主张双倍工资的权利。
公司没签劳动合同,补签的合同期限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补签的合同期限不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
这种情况下,换句话说,没补签劳动合同之前的时间,公司与员工还是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为弥补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遭到的损失,员工可以请求双倍工资,并且从员工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后一年内提出。
现在,为满足自身消费,信用ka已经被广泛使用。但是,有些人没有消费观念,办理了信用ka就使劲刷,或是有些人带有非法占有的念头,透支信用ka,直接损害发卡银行的损失。如果透支的数额较大,并且持卡人带有恶意刷卡透支的话,那么将可能构成信用kazha骗罪。
按规定,透支构成信用卡zha骗罪的话,要先确定行为人是恶意透支。
是否属于恶意透支,要求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表现为以下情形:
1、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不归还;
2、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
3、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
另外,还要求持卡人在收到发卡银行的催收请求后不归还,如果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那么就不属于恶意透支。